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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我国传统家庭分工为“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而普遍观念认为琐碎的家务劳动很难与在外为养家糊口所付出的劳苦奔波相提并论,因此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女主内”的一方显得非常弱势。这一局面已随着《民法典》的到来成为过去,那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何在婚姻破裂时为自己争取利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有权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在该条款具体适用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补偿请求权的提出时间仅在离婚之时,否则不能依据该条款获得补偿。

  2.该补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任何一方。随着产能结构的调整,“女主外、男主内”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男性也会成为家庭付出义务较多一方,因此该补偿对象的提出包含了夫妻中任何一方,并非“全职太太”专属。但是我国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居多,因此该条款十分有利于保护此种模式下的女性权益,特别是肯定了“全职太太”们为家庭生活的艰辛付出。

  3.该请求的提出并未限制主张补偿一方是否在职。也就是说,经典的“双职工模式”遇上“丧偶式育儿”,则为平衡工作与家庭牺牲自我一方,也应属于给予补偿的对象。

  4.补偿金额的计算可大致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大部分情况下,婚姻关系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家务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时间越长,自我牺牲越大,补偿金额则相应增加。这样才能保证自我牺牲的价值得到最优的体现。第二,考虑给付方的给付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补偿金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因素一则看对方的给付能力、经济条件,另外一方面会与当地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否则超过对方支付能力的判决很难履行。此外,日常生活涉及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具体也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合理的计算依据,以求得到有利的结果。

  《民法典》之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自我牺牲”一方敞开了权利之门,但我们不应仅看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事后救济,更多的还应关注法律对公众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每个成员的竭尽所能付出、包容和体谅,而不是一味地坐享其成。愿我们都能在感受法律温度的同时,领悟到其传递的深层力量。(前洲街道蒋巷社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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