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锡城乡妇[2017]1号)
时间:2017-04-0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妇联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城乡妇女“巾帼建功”主题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管理为手段,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社区等以妇女为主体的一线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六条: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岗员构成达标。女性占岗位成员的6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组织机构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建有专门领导小组,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3、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业绩显著。有获得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4、服务规范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
5、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6、岗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7、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有符合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特点的创建办法和考核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8、创建档案健全。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齐全,档案完备。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有创建工作的网页,有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9、示范作用明显。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巾帼文明岗”的应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一年以上。
第七条:“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须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提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创建单位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符合创建要求的推荐上报、情况通报。
第八条:争创市级以上(含市级) “巾帼文明岗”,由下一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统一向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命名与表彰
第九条:“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推荐一次,由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进行通报。市级以下“巾帼文明岗”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推荐模式,实行属地分级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要将“巾帼文明岗”创建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对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将其列为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检查落实以及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各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颁布考核标准,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创建成效。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承担。行业系统推荐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管理,同级妇联协助并备案。
第十五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争创标牌;已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要将牌子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市以下“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制度。采取不定期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十八条: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有条件的行业(部门)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台帐,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十九条: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取消岗位称号并实施摘牌: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达不到创岗基本条件的;
7、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巾帼文明岗”重在创建。各地各行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35 cm、凸型。县(市、区)级或行业(部门)“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市级规格,市级以下规格长 45cm 、宽30cm。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行业(部门)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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