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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与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妇联权益部       字号:[ ]

  【案情简介】

  2014年,格某与扎某结为夫妻,并于2016年育有一女其某。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儿媳格某与婆婆曲某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整个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夫妻关系也产生裂缝。2020年3月某日,格某与曲某、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激励争吵,家庭关系破裂。无奈之下,格某向南木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随即指派对此类纠纷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多次实地走访、向纠纷双方及其亲友邻居了解情况后得知格某与曲某关系不和睦,长期下来导致格某与扎某的感情破裂。现格某与扎某均要求离婚,但双方就孩子抚养权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调解员于3月某日来到纠纷双方家中,对该纠纷进行了居家调解。

  首先,鉴于纠纷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提出三个调解意见。方案一是其某由扎某抚养。从经济条件上看,扎某作为青壮劳力经常外出务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相对于格某更具有经济优势。但该方案未能被格某接受,格某认为自己是其某的母亲且与其某相处时间长,母女感情较好,抚养权应该归自己。方案二是其某由格某抚养。鉴于其某年龄小且为女性,格某作为母亲,先天具有抚养其某的优势条件。虽然格某与扎某相比经济收入较低,但其作为村卫生室医护人员,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现行最低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扎某有义务在格某抚养孩子期间给予一部分抚养费用。这样经济问题就迎刃而解。但该方案被扎某否定。方案三是观察式抚养。为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调解员提出了观察式的抚养方式。其某暂由生母格某抚养6年,这期间调委会将密切关注其某的生活、成长。待其某满10周岁时,调委会将对其某的成长环境、受教育情况等各方面做综合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调解员告知纠纷双方只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就能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方面,如出现不利于其某健康成长的因素,扎某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另一方面也可采纳其某意愿,酌情确定是否变更抚养权。该调解方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获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尽法定义务,阻碍孩子健康成长。最终,此方案得到了纠纷双方的一致认同。

  其次,针对夫妻财产分割争议,调解员深入调查了解该户生产生活情况,全面清理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户年均收入、生产生活支出、举债等情况逐步了解。通过调解员的统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较少,而且六年来牲畜存活率急剧下降,在农业方面收支基本持平,且该户家庭成员关系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外出务工收入各自持有,无法精确计算家庭总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纠纷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调解员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并针对纠纷双方共同财产模糊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调解方案,采用了估算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并以当地国民经济年人均收入为基准,除去经营性支出与生活性支出,再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最终,纠纷双方一致同意该方案并自愿签订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1.鉴于其某年龄小,为便于开展女孩教育,暂交由生母格某抚养。调委会后续会关注孩子的成长,若出现不利于其某健康成长的情况,扎某可依法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2.格某分得现金13200元,650斤青稞,1袋面粉,1袋大米,1头母牛,1台电动车及自己的嫁妆。扎某分得现金13800元,620斤青稞,3袋面粉。

  3.根据孩子抚养费计算的相关规定,以该村上一年度国民经济人均收入9000元为基准,按照该收入的20%计算孩子抚养费,生父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8800元。

  4.明确规定离婚不能免除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双方切实承担对其某的抚养责任,扎某可按规定可进行探望、教育等。

   【案例点评】

  此纠纷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两方面。调委会本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耐心细致的疏导和普法工作,讲明有关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最终该纠纷得以化解。

  此外,该纠纷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广大农牧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遇事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不牢。二是有关单位普法工作力度不强、覆盖面不广,人人学法、人人尊法、人人用法、人人守法的浓厚法治氛围未能形成。鉴于以上情况,调委会将建议有关单位加大力度开展普法工作;同时,从自身做起,将组织各项普法活动,以推进和谐法治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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