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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袁某甲与袁某乙房屋拆迁纠纷调解案

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妇联权益部       字号:[ ]

  【案情简介】

  袁某甲(男)和袁某乙(女)系姐弟关系,为郑州市金水区某都市村庄居民,袁某乙于2003年结婚并将户籍迁出,2007年其所在的村庄被列入拆迁改造计划,同年底,袁父作为户主在《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2009年7月,袁父病故,袁某甲和袁某乙姐弟2人在商讨安置房分配方案时产生纠纷,袁某乙私自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家庭户口本和袁父的死亡证明取走并保管。期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袁某乙先后3次分别将袁某甲、袁母和金水区政府告上法庭,主张继承拆迁安置房和申请区政府行政行为无效,均败诉。矛盾激化后,袁某乙将袁母接走与其共同居住。2018年,拆迁安置房建成,但姐弟2人仍没有就安置房的分配达成一致。2019年4月,袁某乙再次以袁母名义将袁某甲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该基层法院将案件委托至当事人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该纠纷后,为掌握详情,调解员多次调查核实,并到人民法院询问并查阅案件卷宗。2015年3月,袁某乙以袁某甲和袁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袁父包括拆迁安置房在内的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该案中袁父虽为《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但因安置房尚未建成,亦未办理权属证明,故对袁某乙的主张不予支持;金钱继承方面,拆迁过渡费是拆迁单位发放给被拆迁人及其家庭用于保障房屋拆迁后住房及日常生活的费用,拆迁协议中虽约定为按面积发放,但此项费用是为保障日常生活,故袁父生前实际支配的过渡费等款项结余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判决袁某乙有权继承袁父3万元的存款,驳回其他诉求。2016年11月,袁某乙以区政府为被告、袁某甲为第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袁父生前签字确认的《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理由是1997年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归袁父、袁某甲和袁某乙3人共有,袁父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上签字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对袁某乙的主张不予支持,袁某乙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先和袁某乙进行了沟通。袁某乙认为,袁某甲独占所有拆迁安置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为自身争取应有的权益。调解员了解到,这些年袁某乙为了打官司已先后花去60余万元的费用。在向袁某乙询问袁母的态度和意见时,袁某乙表示,其母年龄已大,只愿姐弟之间能妥善处置此事,不想因此事影响家庭和睦。

  在与袁某甲的沟通中,袁某甲提出在袁父签订拆迁协议时,袁某乙已出嫁并迁出户籍,并且于2006年由其本人筹资在原宅基地上翻盖、扩建了房屋,故袁某乙无权分配拆迁安置房。对此,调解员指出,尽管袁某乙此前的3次诉讼均以败诉告终,但法院并非否认了袁某乙拥有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而是安置房未建成也并未办理权属证,谈不上继承的问题。如今,安置房已建成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袁母、袁某甲、袁某乙均有安置房的继承权,并且袁母健在,若袁母对安置房提出要求也完全合理合法,袁某甲独占所有安置房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进一步指出,根据其前期的了解,袁母并不在意安置房如何分配,只愿家庭能够和睦,自己能够安度晚年。在调解员的规劝下和疏导下,袁某甲采纳了建议,表示不再坚持独占所有安置房的诉求,同意分配给袁某乙一套安置房。

  案情越来越清晰,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通过析理明法,尽量缩小双方的分歧,降低双方的心理预期。调解员先将袁某甲的意见转述给袁某乙,袁某乙表示,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是达成令其满意的分配方案。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袁某乙表示同意分得一套房产,但提出两个附加条件:一是袁某甲给予其20万元现金,以补偿其多年维权的实际支出;二是提供给袁母一套房屋居住,袁母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直至离世。调解员认为袁某乙的提议在情理之中,答应进一步做袁某甲的工作。同时也再度做袁某乙的工作,劝导其多从亲情角度考量,希望双方都重新思考,彼此各退一步。

  接下来的时间里,调解员频繁与双方沟通,多方开导、耐心说服,重点提示袁某甲的赡养义务,同时给袁某甲、袁某乙各自从法律、情理、经济成本等方面比较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袁母已年迈,双方还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希望袁某甲、袁某乙顾念亲情、撤诉调和。此后,调解员动员俩姐弟的长辈亲属、亲朋好友从旁协助做调解工作。为消除袁某甲的顾虑,在征得袁某乙同意后,调解员引导两人将袁母的赡养问题融入房产分配协议,即如果袁某甲愿意承担袁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提供给袁母居住的房产仍归袁某甲所有;袁某乙适当降低补偿金标准。在经过几次调解协商后,最终袁某甲、袁某乙均予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拆迁安置房和母亲的赡养达成以下协议:

  1.袁某乙分得两室一厅(约91平米)房屋一套,袁某甲给予袁某乙现金10万元的补偿金;

  2.袁某乙将之前拿走的户口本、房屋拆迁协议、袁父的死亡证明及存折交还袁某甲;

  3.袁某甲提供两室一厅房屋一套用于袁母居住,该房产的产权归袁某甲,袁母对该房屋终生享有居住权;

  4.袁某甲每月支付给袁母2千元生活费,并承担袁母的医药费和医疗费;

  5.协议履行后,袁某乙撤诉,并不再对拆迁安置房提出任何继承诉求。

  在之后的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协议已得到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拆迁改造引起的矛盾纠纷多发,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积怨较深。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重点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降低不合理预期,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准确掌握了纠纷事实,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通过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讲明法律依据,弱化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并以纠纷对家庭关系造成的影响及经济损失为说服依据,真正触动了当事人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通力配合、全力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找到了彼此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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