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与互动 >> 维权/就业/家政服务 >> 法律维权服务 >> 维权信息

厦门市同安区纪某甲与纪某乙邻里饲养犬纠纷调解案

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妇联权益部       字号:[ ]

  【案情简介】

  厦门市同安区某村村民纪某甲和纪某乙系邻居,二人房屋中间有一条公用通道。纪某甲在通道里饲养犬只,却给邻居造成了麻烦。一是犬只经常吠叫,影响居民休息;二是犬只排泄物清理不及时,对小区环境影响恶劣;三是容易使儿童受到惊吓。纪某乙主动与纪某甲沟通,劝其不要在通道饲养犬只,会影响到邻居日常生活。可纪某甲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将犬只放在公共通道。长此以往,两家也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2019年3月上旬某日,双方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并且召集双方的亲人各约10多人,事态一触即发。周围群众立刻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过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获悉情况后,迅速赶到现场,首先劝退了双方的亲友团,防止事态扩大。然后把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工作室,以便详细了解案情。

  原来,纪某甲从小就喜欢饲养宠物,便直接在公共通道里饲养犬只。纪某甲认为其行为并未影响邻里生活,纪某乙是胡乱指责,应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表示无论是基于个人爱好,还是生活情趣或工作需要而饲养动物的同时,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动物者有义务将动物对邻居生活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并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真实案例说明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负的法律责任。虽然纪某甲饲养的犬只目前没有伤人,但纪某甲必须意识到把犬只饲养在公共场合可能造成的危险。

  调解员指出,首先,动物的扑、咬、抓、踢动作,均能够对人造成直接损害,而怒吼、狂叫、龇牙或耸起鬃毛等,也能够引发人们心理恐惧、精神或生理变化,这些变化对一般人来讲可能没有影响,但对于一些老年人、病人、儿童或妇女,可能就会造成损害。此外,由于犬只本身所具有的形体外观和人们对犬只潜在危险的恐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饲养动物都有可能使人们“受到惊吓”或“感到害怕”,往往会出现“心理恐惧”而诱发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后果。其次,纪某甲是在公共通道饲养犬只,无法及时控制犬只的行为,其对邻居造成损害的风险比一般的宠物要更高。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纪某甲一开始的激动情绪逐渐平复,认识到饲养宠物要考虑对邻居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纪某甲要求调解员给自己一点时间,先和家人商量一下,避免和邻居引发进一步的纠纷。调解员同意了纪某甲的意见。次日,纪某甲表示深刻认识到不当饲养宠物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愿意将犬只转送他人。

  调解员把纪某甲态度转变的情况告知了纪某乙。同时,调解员表示纪某甲在公共通道饲养宠物确有过错,但邻里和睦同样重要,纪某乙不应该试图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达成协议。一起因养狗引起的、险些酿成群殴事件的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纪某甲将犬只转送他人。

  2.纪某甲向纪某乙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旅游、饲养宠物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有所扩大。由此,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频繁发生,而纠纷所涉及的人数也明显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在相应加大。《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作有明确规定,给调解员在依法调处此类矛盾纠纷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纠纷中,调解员以法为据,结合纠纷事实分析公用通道养狗的危害,针对饲养人不规范的饲养行为,指出风险所在,同时,引导纪某甲多考虑邻居人身安全,法理情理相结合,最终化解了纠纷。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